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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担保能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来源:周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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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司法第十六条要求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担保能力做出具体规范,也就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者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批准,并且合乎公司章程对担保限额的规定。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时并没有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批准决议或者担保超出了限额,担保合同本身的效力如何呢?公司担保能力是不是会影响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呢?担保债权人是否有义务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公司章程以确认公司的担保能力呢?

一、公司的担保能力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理论上当然可以为公司以外的民事法律主体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章程作为界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力的私法自治文件,可以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做出实质上和程序上的具体规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不可以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担保只需由董事会决议批准;法定代表人有权独立做出担保决定;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不得超出一定限额;一定担保额度内,法定代表人有决定权,或董事会有决定权等等。

为了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主体的权益,《公司法》通过第十六条对公司提供担保做出了下述特别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款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且合乎担保限额的规定,第二款规定了公司为关联人士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获得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授权,第三款规定了第二款授权会议的表决规则。《公司法》特别要求公司担保要满足公司章程的规定,以避免越权或者无权担保伤害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可问题在于,其并没有规定违反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那么,违反第十六条而达成的担保合同是不是合法有效呢?公司担保能力对外有拘束力吗?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

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后者又可以细分为管理性强制规范和授权性强制规范。对于十六条第一款的性质,学术上尚无一致性的见解,有的认为是任意性规范,对公司外部无约束力;有的认为是管理性强制规范,违反该款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果;有的认为是授权性强制规范,违反该款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从内容上分析,《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质上限制了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权力,要求公司章程在调整内部关系时需要满足第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第十六条可以认为是管理性强制规范。然而,公司章程本身可能存在外部性,有可能对公司的外部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在这个意义上,上述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授权性强制规范。所以,从法律规范的性质出发来探讨《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违法后果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可取。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公司章程要求公司对外担保时需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授权,对关联人提供担保时需要无关联股东的决议授权,并且合乎担保限额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限制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时的权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权力独立决定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不仅要满足公司章程对限额等方面的要求,还要获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机构的授权。所以,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这个难题就可以转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越权或者无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做出了如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没有权限却依然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仅对善意的相对人有效。

三、公司章程的审查

如何界定善意的相对人呢?恶意是指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如上所述是规定在公司章程里的,如果相对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就很容易识别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有权力签署担保合同。那么,相对人有义务查阅公司章程吗?如果查阅公司章程不是相对人的义务,那么,正常情况下,相对人是善意的;如果查阅公司章程是相对人的义务,那么,相对人就无法界定为善意。虽然《公司法》没有规定和公司交易的民事法律主体都必须查阅公司章程确定交易相对人有代表公司的权限,但是,公司章程是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查阅的,这就给界定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带来了困难。

实践中,为了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担保权力人需要审查公司章程以确保代表其签署担保合同的代表人没有越权,并要求对方提供合乎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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