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丽律师

周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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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证券投资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家长可以要求返还么?

来源:周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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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如今,直播之风兴起,直播也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兴职业。不少平台通过签约主播,为他们提供专门的场所、专业的设备,并且对他们进行培训、包装。通过直播迅速走红的主播有的名气并不亚于影视明星,他们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就像明星与影视公司,是平台旗下的“艺人”。

在观看直播时,“观众”可以送各种礼物,有的“观众”遇到自己喜欢的主播,会刷大量的礼物,别人送一朵花,他送一车花,别人送一艘游艇,他送游艇舰队。而大多平台通过输入手机号,验证后便注册成功,充值人民币后兑换各种礼物,便可在观看直播时打赏主播。

现实生活中,各地频繁爆出这样的新闻:未成年人用家长的存款、信用卡打赏主播,多数家长在发现钱“不翼而飞”后,均想向直播平台追回钱款。那么到底家长认为的钱款损失,直播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承担,又应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一姜丽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黑0603民初4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被告处使用135××××8923手机号码注册快手账号的用户ID为607577520,用户名为齐子杰,使用的头像为齐子杰照片。135××××8923号码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登记的客户姓名为齐胜利。齐胜利和姜丽分别为齐子杰父母,齐子杰出生于2008年5月21日。

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6日期间,原告姜丽名下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号为62×××07)发生9笔转账,均转至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外部,合计转款10044元。上述转款均被充值购买快币,并打赏给昵称为忆杨Baby,ID为493701207的用户。该用户在快手上的作品为成年女性秀身材。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自称以受损失方的身份起诉,并基于财产损害赔偿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根据原告主张,本案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应举证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或存在其他被告应予返还的情形。原告称系其儿子齐子杰使用原告手机观看视频并登陆其支付宝消费。根据原告的该项陈述,被告未直接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虽存在财产损失,但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被告主张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李花与王迪、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113民初3284号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院查明」

被告王X系北京爱迪学校就读11年级课程的在校学生,与原告李花系母子关系。王X自认其在几年前在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欢聚宝网站(http://pay.yy.com/)注册账户为“168XXXXXXX”、YY号为168XXXXXXX、呢称“XXXXXXX”的账号,与华多公司订立电子《用户服务协议》及《多玩充值服务协议》,前述账号一直由其使用。

2017年1、2月份,前述账号在欢聚宝支付平台内充值1112603元,现该账号余额为0.8元。

王X自认前述账号款项充值及消费系其所为,是其趁母亲李花不备,获得李花的支付宝账号、绑定李花的银行卡对前述168XXXXXXX充值,并屏蔽了李花手机接收支付宝及银行卡账号余额变更的短信提示,前述款项其已在2017年1、2月份玩游戏过程中全部用于打赏虎牙平台的网络主播。王X称,前述1112603元款项中的714200元是其通过支付宝直接充值,其余40多万元中有20多万元是其通过手机微信财富通充值支付,剩下的款项是其在和其同学同时玩直播游戏的过程中,为了方便充值,王X先转账支付给其同学,再由其同学帮其充值至168XXXXXXX账号。前述款项系多次充值累计,由于游戏平台设置了充值上限,单笔充值最大金额为5000元。

审理过程中,华多公司确认在审核用户注册资料时,用户只需填写基本信息、设置登录名与密码,虽然鼓励用户使用真实姓名验证,但是很多用户没有这样做,其也无法强迫用户,故未要求实名验证。另华多公司称在用户打赏主播时,有弹出消息框“消费提示”,如“您将送给当前主播30个赞。如您是未成年人,请务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用户点击“确认”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打赏操作,并提交了李花提交的视频截图打印件予以证实。华多公司认为其已尽到提示及警示义务。

另查明,华多公司欢聚时代账号首页电子《用户注册协议》载明“1、重要须知——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欢聚时代正式提醒用户:1.1、您应认真阅读(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包括免除或者限制欢聚时代责任的免责条款及对用户的权利限制条款……”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审查认定如下:李花及王X自认涉案账户为“168XXXXXXX”、YY号为168XXXXXXX、呢称“XXXXXXX”的账号是王X注册并使用,并提交了王X观看主播表演的视频截图及监控截图,但是视频并未显示当前登录使用的YY账号是多少。华多公司不予确认,认为前述证据不能证明前述账号由王X注册并使用,视频中未显示登录账号即是本案涉案账号,并称虎牙网站的直播间不具备面对面功能,作为观众只能看到主播的表演,视频中显示的是王X正在作为一名主播和另一名主播一起同台表演,并非起诉状中称的王X作为观众消费时的画面,结合王X提交的监控录像截图右上角的时间为2017年3月4日,可见视频截图形成时间并非起诉状中所称的涉案时间2017年1月到至2017年2月28日,而是李花及王X为了本次诉讼,特意让王X事后使用虎牙直播并进行截图,且因为观众无法显示真人头像,还特意让王X做了一次主播来展现头像。且既然原告家里有摄像头,可以提供2017年3月4日王X进行直播的录像截图,为何不提供案发期间的监控录像,令人怀疑。李花、王X未进一步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华多公司抗辩有理,本院对李花、王X主张涉案YY账号由王X注册并一直使用的主张无法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虽然李花及王X本人自认涉案账户为“168XXXXXXX”、YY号为168XXXXXXX、呢称“XXXXXXX”的账号是王X注册并使用,但是李花、王X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确认。退一步讲,即使前述账号确由王X注册并使用,其与华多公司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多玩充值服务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合同相对方为王X与华多公司。王X实施前述行为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使认为订立涉案合同及相关行为超出了王X的年龄智力认知范围,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合同应为无效,也应由王X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李花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其无权以原告身份直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主张王X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与华多公司签订的前述协议无效。现李花直接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只能是基于涉案合同损害了其作为合同外当事人的利益。故本案对王X与华多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是否超出王X年龄智力认知范围,是否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做审查处理,而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审查涉案合同是否存在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李花利益的情形。根据已查明事实,即使涉案协议是王X与华多公司签订的,也根本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并因此损害李花利益的情形。综上,李花要求确认王X与华多公司之间的涉案合同无效,并以此要求华多公司返还相应款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观点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打赏主播,家长如作为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直播平台,则其举证难度较大,需证明直播平台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或存在其他直播平台应予返还的情形。如果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以未成年子女作为主体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家长作为涉案合同外当事人,如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则又回归案例一中的问题,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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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雪丽
  • 执业律所: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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