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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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让

来源:周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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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2014年8月入职A公司任职厨师长,口头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由于公司食堂管理混乱,入不敷出,A公司领导决定将食堂外包出去。2014年12月15日,A公司将食堂外包给B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A公司食堂员工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自2014年12月15日专让给B公司。2015年1月31日,B公司口头通知孙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同年,2月孙某向C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终,孙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得到了C区仲裁委的支持。

对于以上裁决结果,A公司HR陷入了困惑,根据《合同法第88条之规定合同可以概括转让,即:“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一般情况下无法概括性转让。

转让劳动合同实质为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是不能转让的,但可以采取其他变通方式来实现所谓的转让。

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种方式:员工辞职,然后与第三方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要约中明确约定,只有员工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要约才生效。这样做的好处是原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方式: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原用人单位可以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种方式:三方协商转让,约定由第三方企业承继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第三方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在此提醒HR,此种方法应约定员工的工龄连续计算,并且原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得到保障。如此,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损害。

不论HR选择适用以上哪一种方式,切记均须取得员工的同意。

上述案例,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坚持称不知道A公司将其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B公司,但是,A公司确坚持称将孙某劳动合同转让给B公司一事已经通知孙某,并取得孙某的同意。对于劳动合同转让是否通知,孙某与A公司各执一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此,建议HR在日常工作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工作,凡是需要取得劳动者认可的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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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雪丽
  • 执业律所: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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