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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转委托的法律风险

来源:周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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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转委托是由货代行业的“代理人”特征决定的。货代的代理人身份不同于一般代理,往往具有“双向代理”的特质,当货代面对货主时,货主往往把货代作为独立的承揽运送人看待,当货代与同行合作时,其又是代表货主行事。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分析,货代企业转委托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在海事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般是按照《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法》中有关“委托合同”的责任区分,其实还无法完全涵盖货代行业的“双向代理”特征。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涉及对货运代理人众多权利义务的重新规制,有着与原先合同法第21章规定更完善之处,其中之一即为转委托责任的明确。

 

以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分析,“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此条款规定是对原合同法第400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因为在货运代理行业中,基于货代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特点,委托人(货主)总是试图将所有货物出运事宜一揽子交由货代企业操办,而货代企业在接受委托后,必然会将部分仓储、运输、报关等业务转委托给相应的仓库、车队、报关行操作。因此,转委托是货代行业的重要特征。在转委托过程中,容易发生两方面的争议,一类是货代在转委托过程中造成委托人货物受损,发生索赔的争议;一类是货代向委托人主张费用,但委托人不承认转委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认为费用过高(如海关查验费等)。依照《合同法第400条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如货代企业的转委托行为是得到委托人同意的,则转委托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受。反之,则应由货代企业承担。

 

在最高院司法解释未出台前,通常货代企业往往会抗辩诸如“自身不具备报关资格,因此清关事务必须由报关行执行”或“基于以往的操作惯例,委托人应当知晓货代公司会转委托相关事务”等作为委托人默示同意转委托人理由,但在司法解释颁布后,此类争议必须由货代行业出面举证“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或“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这无疑加重了货代企业的举证难度。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货代公司在拟定代理合同时会特别注明相关委托事项的转委托权限,以规避因转委托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货运代理合同条款往往是由货代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不一定与实际操作的货代业务完全匹配,单纯一揽子以“受托人必要时可以转委托相关委托事项”作为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依据在法院审理中亦存在极大风险。据此,汇业海事律师建议,一方面,货代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委托人洽谈有关合作时,可以把握业务合作的流程特点,将诸如“报关、仓储、运输”等具体委托事项制定至转委托权限内,另一方面,货代公司与合作同行之间一定需要签署相关协议,规避法律风险,特别需要注意审查合作对象的资质和背景情况。

 

第二类,在转委托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争议。通常货代与货主在签订代理协议时会约定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诸如“包干费”等。当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发生约定范围外的费用,诸如“滞箱费”、“查验费”等等,都是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由于事发突然,此类费用往往货代公司不可能与委托人事先作出约定,而当货代公司向委托人进行主张时,又可能被委托人质疑收费标准的合理性问题。海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费用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并不是机械的照搬行业标准作为参照系数,而主要考虑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以及费用发生前货代公司有无向委托人进行报备。在这里有个需要注意的地方,通常委托人(货主)为了急于出货,在委托货代操作业务过程中不会纠缠于具体金额,往往会授权货代“全权负责”并要求货代垫付相关费用,而当货物出运后,具体到费用结算时,又会产生争议,不认账。基于前述法律风险与诉讼风险,汇业海事律师建议,当货运代理业务中因故出现额外费用时,货运代理人在向相关单位垫付此类费用时,除应留存相关单位开具的发票外,还应向相关单位索取此类费用产生的原始凭证,或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委托人披露额外费用产生、计费依据、收费主体等相关信息。向委托人进行报备的方式可以通过公司邮箱或双方均事先确认的联系QQ方式,务必要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方可垫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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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雪丽
  • 执业律所: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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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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