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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伪造劳动合同被罚20万如何解析

来源:周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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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事件回顾

如今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了胜诉,单位和员工伪造证据的事情屡见不鲜。市二中院昨天对一起伪造劳动合同的单位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法院开出的最高罚金。

因为单位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把某文化艺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给付双倍工资,并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李某一败再败,原因是单位拿出了白纸黑字、还有李先生签名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31日至2013年1月30日,证明李先生诉讼理由完全是子虚乌有。

案件到了二审,李某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鉴定劳动合同的真伪,“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份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过字。”

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表明: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第七页与前六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形成,第七页系喷墨打印形成,前六页系激光打印形成—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存在换页情况。而且,第七页上有着最为重要的李某“签名”和日期。

据此,法院认定文化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而且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情节非常恶劣,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20万元罚款的决定。

审理上述案件的法官表示,“劳动合同可以说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伪造劳动合同,会直接把审判引入误区,这也是本案中劳动者在仲裁和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针对此案,法官介绍,经过司法鉴定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单位在事实面前仍不承认伪造证据,拒不承认错误,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为了引导诚信诉讼,防止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法院制定并实施了诚信诉讼告知制度,在开庭之前,就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诚信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等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仍然伪造证据,主观过错明显。为了震慑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捍卫司法尊严,彰显法律权威,法院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

二、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如果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三、劳动合同的无效由谁来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用人单位伪造劳动合同有哪些责任及建议

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把其告上法庭时,个别用人单位模仿劳动者签字、伪造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实践中,用人单位私自以劳动者名义代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还想在该单位继续工作,便不可能明确表示反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因违法而无效与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无效两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劳动者授权私下代签劳动合同,之后也没有得到劳动者的明确追认,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了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可以归入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类。但如果是劳动者本人委托他人代签,或者事后得到劳动者的明确追认,则都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反映,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当然,为了企业取证,要求劳动者书面授权的要件。

总之,不由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本起不了法律效应,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是不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企业伪造员工签名要吃亏,但如果员工故意要别的员工签自己的名字,企业如何应对?一些企业员工数千人,不排除一些员工会动“歪脑筋”,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可能忙不过来就把合同发给员工,员工签名后再收取上来,这样就容易给一些员工留下“动手脚”的空间。最好的办法是,企业在收取员工的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当面在签字,这样,企业会减少风险。

除此之外,当文件有很多页面时,为了避免有人抽换其中的纸张,可将文件各页的边缝连在一起盖章,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骑缝章。虽然它只是盖章的一种方式,但可以保证文件的连贯性,并有效地防止造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将两份合同的页面放在一起加盖骑缝章,这样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管劳动合同时,能避免任何一方抽换其中的内容。

在本案中,除了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包括: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3万元,拖欠工资及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共约8000元),与此同时,由于公司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且情节非常恶劣,对该公司作出了20万元罚款的决定。事后,该公司对判决和罚款都没有主动履行。最终,法院通过银行强制划款,依法划走4.1万余元给李女士,并划走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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