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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 “双方信息”条款的作用?

来源:周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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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由此可见,双方基本信息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若双方基本信息不完整,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 劳动者信息不全时,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

无法送达管理通知、决定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因素使劳动者不能到达单位正常工作时,用人单位可能因信息掌握不全面而无法送达通知、决定。而送达程序的不完整将会使用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面临程序不合法的风险。

劳动合同信息不完整将导致职工名册不完整,职工名册不完整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诉诸法律途径解决时,提供员工名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而劳动者信息不全面将导致职工名册不完整,用人单位会面临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的法律风险。另外,还可能因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2. 用人单位信息不全时,劳动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完整的用人单位信息会在双方发生劳动纠纷时发挥作用。比如,劳动者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往往需要填写详细的单位信息,此时如果劳动合同中信息不完整,将影响劳动者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

因此,一份完整的合同对劳资双方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劳资双方应当予以重视,应当保证合同必备条款的完整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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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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