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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中双休变单休的法律问题分析(上)

来源:周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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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公司业务和管理的变化关于工时制度也会随着变化,尤其是休息制度方面的问题,很细小却牵一发动全身。今天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带大家看看工时及周边问题。

先看案例

2014年成立的一家服装公司,起步时因为业务量小,招聘的人员都安排双休,从未加过班。现在随着业务量的加大,公司希望调整成单休,并承诺员工给予少量的加班补贴。在市场上,单双休员工的工资差距也就200-500元之间,如成衣岗位,双休招来是4300元/月,单休也只要4500元/月。如果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那公司付出的人力成本会增高很多。因此,导致员工都不愿意遵守公司的要求,到现在为止,从未有人周六上班。公司的领导很恼火,要求我们HR处理,并说不介意大换血,因为外面的新员工还是比较好招的。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采用的是固定工资制度,这种工资制度对于加工企业来说,并不算是一种很好的工资制度。结合我们服务过的顾问单位来看,建议此种类型的公司可以采用计件工资制度,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下面我先介绍一下计件工资制度,再来聊聊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计件工资制度

计件工资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计件工资。计件工人按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计件单价来支付工资;

2、间接计件工资。按所服务的计件工人的工作成绩或所服务单位的工作成绩来计算支付工资;

3、有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规定其超额工资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

4、无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超额工资不加限制;

5、累进计件工资。工人完成定额的部分按同一计件单价计算工资,超过定额的部分,则按累进递增的单价计算工资;

6、计件奖励工资。产品数量或质量达到某一水平就给予一定奖励;

7、包工工资。把一定质量要求的产品,预先规定完成的期限和工资额包给个人或集体,按要求完成即支付工资。

二、注意事项

本案中,这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公司,所以,很多制度并不完善,上面我们也提到调整休息的问题牵一发动全身,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主要涉及哪些问题?以及一些能够引起注意的问题。

1、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根据以上规定,建议加工类企业最好是单休,一周6天班,每天的固定工作时间可以稍短一些,以免出现案例中这种业务量大的时候更改作息时间,造成员工不服从或是反弹巨大的情况。

2、约定加班基数(具体的内容会在下一期文章中详细解读)

在案例中,为什么公司如此的被动?因为公司没有约定好加班基数,只能按照实际全额发放的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所以,领导才强势要求将双休改为单休,从而不给加班费,减少用工成本。

关于加班费的约定,建议在制定《薪酬制度》的时候,就写清楚哪部分是基本工资?哪些是绩效?将4300元可以拆分为基本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基数)+绩效。

3、计件工资制度

计件制度:基本工资(定额完成量)+计件(超额部分),既规避了最低工资的风险,又保证员工愿意加班工作。

4、综合工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的申报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随带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果外地在京分支机构应提交法人授权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随带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

4、涉及到岗位的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

5、《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三份;

6、《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情况表》一式两份;

7、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同意实行的书面通知意见(工会或职工大会意见栏应填写“企业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需提交职工大会的意见);

8、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9、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0、申报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以及涉及的岗位、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式计算周期,同时,应说明对此部分岗位职工具体采用的工时办法和保证职工休息的具体措施。

提醒:申请说明书、职工意见表、职工大会意见等相关申请材料1页以上的,应骑缝加盖公司公章。

如上述案例这种按照订单生产,订单量有周期性的公司,建议使用综合工时制度,这样,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相对公平,也能解决很多管理上的问题。

三、律师建议

以上给大家介绍了风险发生之前可以规避此类风险的建议,下面就来说说案例中的问题如何解决。针对之前已经安排的双休,现在想要变成单休,该如何处理?

1、调整绩效工资

既然服装厂是固定工资,固定工资中肯定有一部分是关于绩效的,那么,工作任务完不成,绩效不达标,就能约束员工。

HR可以根据业务部门的业务量制定当月的绩效考核任务,完不成任务没有绩效工资,迫使员工主动加班,而且这个加班不用支付加班费,因为是主动加班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任务。

当然,对于那些效率高的员工还可以设立超额奖金,鼓励员工提高效率。

因此,公司HR一定要完善公司内部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且由员工签字确认。

2、申报综合工时制度

如果员工实在太安逸,不想加班不想劳累,就想混工资,只能通过申报综合工时来让员工按时完成订单。有了法律支持,员工再不服从公司安排,那就可以按照制度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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