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丽律师

周雪丽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证券投资

带薪年假的正确打开方式

来源:周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4
人浏览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粗略统计,其每年审理的近五千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带薪年休假问题。据此,朝阳法院法官以其审理的三个典型案件为例对带薪年休假问题进行了解读。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组结合有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来和大家一起探讨带薪休假的那些事儿。

 

典型案例一:劳动者应举证证明两年以前休年假的事实

 

 

基本案情  在2007年3月1日杨某入职某公司,2013年3月2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未休过年假,要求该公司支付从2008度年至2013年3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该公司辩称,杨某在履职期间,已休过全部年假休年假。双方均未提交其主张事实的证据。

 

法院观点  杨某应对其主张的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应对其主张的杨某休假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且用人单位有保存劳动者两年工资支付记录的义务,并对此两年期间劳动者的休假和考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超出两年的,则由劳动者承担证明自身休假情况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杨某未举证证明其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12年度以前未休年假证据,该公司也未提出杨某休假的相关证据,因此判令该公司按每年5天年休假的标准,支付杨某从2012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金诚同达律师评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该公司主张杨某已休过全部年假,但未提供杨某的休假和考勤情况以及工资支付凭证予以证明,且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该公司就要承担杨某最近两年未休假事实举证不能的后果。

 

而杨某主张其在该公司未休过年假,故理论上应由杨某对其未休年假的事实予以举证,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也是贯彻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考虑到前述用人单位应承担最近两年杨某休假情况的证明责任,杨某需要就两年前应休未休年假的事实予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杨某对此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杨某两年前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支付请求就未被法院支持。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为避免纠纷,应妥善保存劳动者在职期间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最近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及相应工资支付依据。同时,劳动者也应提高维权意识,保存好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加班凭证。

 

典型案例二:用人单位不能规定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次年自动清零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0日梁某入职某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双方因故解除了劳动合同。梁某向该公司主张在与该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该公司辩称,其员工手册规定了不可跨年休年假,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没有特殊情况的,次年自动清零。

 

法院观点  劳动者休带薪年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休息权,且可跨年度安排。本案中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该公司应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金诚同达律师评析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故本案中公司“不可跨年休年假且到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没有特殊情况的,次年自动清零”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对于劳动者当年度未休的年假,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也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在下一年度补休未休年假。

 

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满的年假的计算,《解答》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典型案例三:劳动者享受带薪年假的前提是连续工作满一年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4年2月10日入职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从该公司离职。王某主张其从前一家公司离职后即到该公司入职,应自入职时起享受带薪年休假。该公司则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14年1月20日从前一家公司离职,于2014年2月10日入职该公司,且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2日。

 

法院观点  王某因不符合“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故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金诚同达律师评析  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解答》规定,“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因此,劳动者对于带薪年假也不能太任性,想当然的认为入职当年就可以休年假,如果劳动者存在停止或中断工作的情况,则需要重新计算工作满1年的时间,才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另外,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通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资料等材料了解劳动者以往的工作状况,尤其是从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的时间,并注意记录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周雪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雪丽律师咨询。
周雪丽律师
周雪丽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 5687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雪丽
  • 执业律所: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45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