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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请求双倍工资?

来源:周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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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指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该几条法律明确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几种情形,同时也规定了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立法本意来看,立法者如此规定,是督促、强制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还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产生了两种不同认识。

1、有人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然要支付双倍工资。

2、有人认为,虽然立法者的本意是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应理解为“法律自动视为其在入职满一年之后,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则用人单位就不用再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经典案例:

案号:(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17号

李某于2008年入职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提出离职,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自入职某公司后,双方应于2008年1月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李某与某公司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09年1月起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2009年1月起双方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李某再要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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