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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巧改劳动条件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周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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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谢某于200121日入职甲公司,并与甲公司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10131日签订,合同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21日起于2012131日止;工作地点:广州市;工作内容:从事销售工作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于2012128日向谢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谢某签收。在该通知书中,除工作地点由“广州市”改变为“广东省”外,其他均没有任何变化。谢某在收到前述通知书后多次与甲公司协商,希望以广州市为工作地点而续订劳动合同,但甲方均予以拒绝,谢某迫不得已于同年130日书面回复甲公司并称“甲公司将工作地点变化,所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认为:谢某属销售人员,理应服从甲公司的销售工作需要,且工作地点的“广东省”包括“广州市”,据此,甲公司不接受谢某所提出的终止决定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谢某自131日起没有回甲公司上班,并于同年210日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7200元。

另,谢某离职前20112月至20121月平均月应得工资总额为52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期满续订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出现前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第(4)、(5)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前述第(2)、(3)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前述第(1)种情形,即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应当按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龄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不续订而产生终止的情形有很多,如双方均不同意续订、劳动者要求续订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但劳动者不同意等。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以通知书形式表达其“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将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做了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之一,甲方的前述调整如何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了“降低劳动条件”呢?若不属“降低”,那么谢某将败诉且不能得到分文补偿金。

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工作地点属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之一,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扩大等变更,将可能改变劳动者的日常生活环境并增加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付出的劳动成本,因此会给劳动者增加负累。而且,工作地点的扩大将给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提供“便利”进而给其带来利益,故,甲公司在劳动合同续订时将谢某的工作地点由“广州市”扩大至“广东省”的行为构成“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据此于2013414日做出裁决,判令甲公司支付谢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57200元。

甲方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并于同年426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经该法院多次协商与沟通后,谢某同意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并以调解形式最终结束了双方诉争。

专家提醒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历来为劳动纠纷的高发区域。劳动合同终止环节涉及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不续订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权利行使、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续订手续且又实际用工而产生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责任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全面了解与劳动合同终止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全面了解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操作,才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此为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本案中,谢某在甲公司工作多年,作为经验丰富的销售人员,甲公司为此付出多年人才培育等成本,谢某当初也希望留职,最终却因甲公司错误地理解了“劳动合同条件变更”并固执己见,最终“人”“财”两空,谢某也不得不另谋高就。

与劳动条件相关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在面对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擦亮双眼,仔细辨别用人单位拟签订的新劳动合同是否降低了原劳动条件,以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虽以谢某的权利得到适当维护而了结,但仍存在着令人遗憾之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则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谢某已在甲公司连续工作长达十一年,仍想继续留职,完全可以根据前述规定于2012131日劳动合同届满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要求甲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谢某依法行使此项权利,则本案可能将会产生另一结局,且可以满足谢某维持在甲公司工作的愿望。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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